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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黎与邱建国、匡新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黎,邱建国,匡新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74-2号原告黄黎,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生。被告邱建国,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生。被告匡新姣,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黎与被告邱建国、匡新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黄黎申请,本院对被告邱建国、匡新姣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后原告黄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申请解除对被告邱建国、匡新姣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黄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邱建国、匡新姣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审判员  姚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