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崔立营与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营,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7431号原告崔立营,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连伟,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16号。法定代表人阚世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正芳,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立营诉被告天津汽车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立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原告崔立营负担。审 判 长 肖 强代理审判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