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银,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欧锦园B栋1302。负责人:翁海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锋,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华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52元。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秦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