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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黄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黄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第5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许培京,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宇丽、袁谦,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霞,住址广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黄健霞签订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黄健霞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91731.01元。本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通知单限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至今未按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梁东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嘉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