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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志伟与韩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韩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号原告何志伟被告韩小东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伟诉被告韩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程景辉陪审员  高艳波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