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何志伟与韩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伟,韩小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号原告何志伟被告韩小东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志伟诉被告韩小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程景辉陪审员 高艳波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丽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