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再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龙林与唐林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龙林,唐林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句民再初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周龙林。原审被告唐林方。周龙林与唐林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句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7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2010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0)句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上述裁定书。2014年7月2日,本院以(2014)句民再初字第00003号对本案立案再审。2014年10月3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审原告周龙林及原审被告唐林方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龙林原审时诉称:2007年9月24日,他与唐林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唐林方将其座落于句容市华阳镇水岸名居3幢2单元103室房屋一套出售给原告,价款2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先后给付被告购房款12万元。嗣后,被告未按承诺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唐林方原审中认可周龙林的陈述并同意原告的请求。原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林方于2008年6月24日前将座落于句容市华阳镇水岸名居03幢2单元103室住房一套交付给原告;二、被告唐林方在2008年6月24日前为原告周龙林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被告唐林方在2008年6月24日前给付原告周龙林违约金3万元;四、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唐林方负担。本院依据上述协议作出了(2008)句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再审查明:2008年6月11日,周龙林依据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向本院起诉,要求唐林方协助办理座落于句容市华阳镇水岸名居03幢2单元103室房屋的过户手续。2008年6月1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据协议作出了(2008)句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2008年6月25日,周龙林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涉案房屋已在银行设定抵押,且因其它案件已被法院查封,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调解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维持,本院作出的(2008)句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应当恢复执行。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08)句民一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二、恢复上述调解书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裔明根审判员 乔继东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杨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