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应海娟与年艳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海娟,年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应海娟,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年艳梅,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正在服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海娟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商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年艳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年艳梅限制减刑;三、被告人年艳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海娟经济损失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应海娟均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人年艳梅没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海娟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为了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商执字第14号案件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山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姚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