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新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新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2723-x),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银菊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严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建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丽英,该公司职工。被告:叶新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新利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宁海县大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赖建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