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田振兵、徐疆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振兵,徐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田振兵,住乌鲁木齐市河北北路四巷。申请人:徐疆华,住乌鲁木齐市蓝波湾小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田振兵及申请人徐疆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田振兵与申请人徐疆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徐疆华向申请人田振兵支付欠款1600元。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