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413号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新湘路33号。法定代表人孔沧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建国,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天禧名都*单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佳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