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玉生与王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生,王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朱玉生,男,46岁。被告王佰华,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生与被告王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免收。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