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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现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