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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永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永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16-1号原告东营永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幢101-120。组织机构代码67222578-X。法定代表人何秀梅,经理。被告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蔡强,经理。原告东营永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乾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永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永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