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立忠诉杨晓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忠,杨晓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曹立忠,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杨晓峰,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忠诉被告杨晓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立忠撤回起诉。诉讼费285.00元由原告曹立忠承担。审判员 王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禹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