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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立忠诉杨晓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忠,杨晓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曹立忠,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杨晓峰,男,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忠诉被告杨晓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立忠撤回起诉。诉讼费285.00元由原告曹立忠承担。审判员  王华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毛禹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