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显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20号罪犯张显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显明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交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显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显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九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达标分点分,获得二〇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显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显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