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余秋娜、徐红英侵害作品发行权与徐红英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娜,徐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11号原告:余秋娜。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委托代理人:季倩倩。被告:徐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娜与被告徐红英侵害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秋娜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秋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蒋资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