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231号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银生,主任。被告陈建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胜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忠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