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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早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福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小军,界埠信用社负责人。被告胡早生,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界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早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还款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02元,合计12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冬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聂俊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