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利军与山西翡冷翠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军,山西翡冷翠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45号原告张利军,男,汉族。被告山西翡冷翠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渤海湾2-3层(八方商贸城正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凯,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军与被告山西翡冷翠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军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军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利军负担。审 判 长 赵俊萍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