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光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刘光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刘爱华,女,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被告刘光辉,男,汉族,1985年生,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光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家立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高 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