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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胜会、张东斌、王勤芳与张社伦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会,张东斌,王勤芳,张社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会,男。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申请执行人王勤芳,女。被执行人张社伦,男。本院在执行张胜会、张东斌、王勤芳与张社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社伦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北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