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胜会、张东斌、王勤芳与张社伦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会,张东斌,王勤芳,张社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会,男。申请执行人张东斌,男。申请执行人王勤芳,女。被执行人张社伦,男。本院在执行张胜会、张东斌、王勤芳与张社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社伦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北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