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朱蒙蒙、朱文奎等与王彦锋、耿爱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蒙蒙,朱文奎,耿文令,王彦锋,耿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62-1号申请人朱蒙蒙,女,汉族,1988年09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朱文奎,男,汉族,1981年05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耿文令,女,汉族,1956年0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王彦锋,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耿爱华,女,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耿爱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2月6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因此,本案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爱华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