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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潮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5层502A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841-4。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斌,男。被告林潮海,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潮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等所有费用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