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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杜海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海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43号罪犯杜海波,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淮中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95112元(已付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19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2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杜海波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杜海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海波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