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复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吴× ×申请拘留复议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三中执复字第00122号申请复议人吴××,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复议人吴××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朝执字第13290号拘留决定,于2015年1月31日提出复议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瑞博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朝民初字第2142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中盛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作出拘留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吴××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执字第13290号拘留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