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964号原告万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14日,汉族,大专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某,男,生于1985年3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