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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保执41顶豪汽车部件公司与华荣泰汽车部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15保执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顶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襄阳华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50-1号原告枣阳顶豪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豪汽车部件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法定代表人文中波,顶豪汽车部件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彦,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华荣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泰汽车部件公司)。住所地:襄阳。法定代表人陈明林,华荣泰汽车部件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顶豪汽车部件公司与被告华荣泰汽车部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顶豪汽车部件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华荣泰汽车部件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文中波自愿以其所有的鄂FHM8**号丰田牌汽车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顶豪汽车部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华荣泰汽车部件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查封文中波所有的鄂FHM8**号丰田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