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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郗某某与王某某、惠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郗某某,王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郗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陕CA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系陕A*GP**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惠某某,男,40岁,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系陕A*GP**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郗某某因2015年1月24日11时10分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郗某某等四人受伤,其驾驶的陕CAR***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申请人郗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郗某某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陕A*GP**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