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金国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国平,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臧嘉。上诉人金国平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国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国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5元,由上诉人金国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毛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