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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葛群燕申请执行邵海顺、郝伟娜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群燕,邵海顺,郝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葛群燕,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执行人邵海顺,男,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中牟县。被执行人郝伟娜,女,1986年7月28日生,汉族,中牟县。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邵海顺、郝伟娜于2014年10月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葛群燕货款21000元,如逾期未清偿应按货款为30000元支付葛群燕,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9.5元。但被执行人邵海顺、郝伟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葛群燕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海顺、郝伟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海顺、郝伟娜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