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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吕子昂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子昂,吕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吕子昂法定代理人程志燕被执行人吕让本院在执行原告吕子昂与被告吕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州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州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撤回申请的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姚云豹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梁延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