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刑初字第00074号公诉机关庐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半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庐江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村民组路边与同组村民张某乙及其妻孔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揪打,张某乙拳击张某甲面部。双方被拉开后,张某甲回家拿来柴刀赶至张某乙家门口,用刀背砍击张某乙后背,拉架的孔某某被刀背砍中,孔某某左手第五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孔某某经济损失3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村民组路边与同组村民张某乙及其妻孔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揪打,张某乙拳击张某甲面部。双方被拉开后,张某甲回家拿来柴刀赶至张某乙家门口,用刀背砍击张某乙后背,拉架的孔某某被刀背砍中,孔某某左手第五掌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孔某某经济损失3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艾某某、张某丁、张某戊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被告人张某甲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是否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和进入社区改造等情况进行社区影响评估;庐江县司法局经评估认为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江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