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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昆山昱世晨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昱世晨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256号原告昆山昱世晨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玉城中路418、428号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05866663-0。法定代表人许世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正仪镇新城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0621-0。法定代表人李雪卿,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昱世晨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鼎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昱世晨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昱世晨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振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