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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XX亮抢劫罪,XX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907号罪犯XX亮,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3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亮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XX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亮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