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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潘永红。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余淑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法定代表人:贺全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491元减半收取112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6245.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肇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梁 宇代理审判员  邹芒英人民陪审员  李雅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