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书玲与周佰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玲,周佰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李书玲。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佰平,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玲与被告周佰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