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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书玲与周佰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玲,周佰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后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李书玲。委托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佰平,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玲与被告周佰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