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超杰与王志坚、张丽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超杰,王志坚,张丽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51号原告赵超杰。法定代理人赵伟。被告王志坚。被告张丽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超杰与被告王志坚、张丽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