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吴宇萍诉和其正(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萍,和其正(海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吴宇萍,女。被告:和其正(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泓霓,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吴宇萍诉被告和其正(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其正(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宇萍提出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宇萍撤回对被告和其正(海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05元,由原告吴宇萍负担。审判员 韩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