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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任秀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成、张娟,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被执行人王玉山,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文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汇处假日名门*号楼**单元*楼*户。关于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4)驻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玉山户籍及其财产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