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东申请执行哈斯吐力古尔、温巴根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法执字第391号哈斯吐力古尔、温巴根那:你(单位)与李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在2015年2月10日9时前自动给付本金74340.45元;利息元;诉讼费元;执行费1015.11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你(单位)的可供执行财产。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强制执行;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的,按妨害执行处理;抗拒、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以下后果: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搜查、拘传、罚款、拘留。承担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办案人:张德军2015年2月6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