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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桂芳申请执行宋长海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桂芳,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全桂芳,女,54岁,汉族,退休工人,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宋长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人,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宋长海名下的位于林西县某住宅楼1号楼4单元602室楼房一处。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依评估价拍卖被执行人宋长海名下的位于林西县某住宅楼1号楼4单元602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