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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韦球光与韦成健、XX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球光,韦成健,XX凤,余得虎,吴汉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23-1号原告韦球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韦成健,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XX凤,女,汉族,住信宜市。第三人余得虎,男,汉族,住信宜市。第三人吴汉坤,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球光诉被告韦成健、XX凤、第三人余得虎、吴汉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球光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韦成健、XX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韦球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球光撤回其对被告韦成健、XX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53元、申请保全费3072元,均由原告韦球光负担。审 判 长  彭秋香审 判 员  万彩凤人民陪审员  林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