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昆山乐高液压器材销售部与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乐高液压器材销售部,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344号原告昆山乐高液压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138-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941376-3。负责人郑元贤,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振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0832-5。原告昆山乐高液压器材销售部与被告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乐高液压器材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2773元,由原告昆山乐高液压器材销售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