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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田举虎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举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0号罪犯田举虎,别名田军虎,河北省顺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七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举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缓刑期间又犯罪,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举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田举虎及同案被告人李建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3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举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举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