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执恢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知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玉泉建筑装饰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知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恢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知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湘潭市知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笔人何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玉泉。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知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泉建筑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知音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玉泉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320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32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蔡日总代理审判员 雷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