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南通易事制刷有限公司与郝娟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易事制刷有限公司,郝娟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易事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起凤路。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达远,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娟娟。委托代理人马文飞。上诉人南通易事制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娟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郝娟娟于2014年6月6日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易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20303.4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6216.08元、3月份工资800元。2014年11月5日,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皋劳人仲案字(2014)第6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易事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郝娟娟2014年3月份工资800元、延时加班费3841.48元、周六加班费402.44元、经济补偿金2600元。易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司不予支付郝娟娟3月份工资、延时加班费、周六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如皋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如皋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8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如皋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460元。故易事公司据以起诉的仲裁裁决结果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裁决应为终局裁决,易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易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易事公司。裁定后,易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仲裁委选择的是非终局裁定,并告知其公司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原审裁定驳回其公司的起诉错误。被上诉人郝娟娟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结果并未超过如皋市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原审因此裁定驳回易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易事公司可以自收到生效的驳回起诉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综上,易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审 判 员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