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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昆乐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田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昆乐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田军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080号原告北京昆乐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12层C座12B室。法定代表人何昆,艺术总监。委托代理人马润生。被告田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亭诉被告田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昆乐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昆乐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昆乐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