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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山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大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军,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军。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锦屏镇东正街6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宜民终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8792元(大写:陆万捌仟柒佰玖拾贰圆整)。执行员  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