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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贤秋与李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秋,李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刘贤秋,男,汉族,现住汪清县镇兴沟163163。被告李加福,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贤秋与被告李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贤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刘贤秋负担。审判员  梁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相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