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巩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治业与邵明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业,邵明善,邵亚雍,邵三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388号原告王治业,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颜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善,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亚雍,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邵三勇,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兴龙,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业诉被告邵明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治业负担。审 判 长 贺东方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晋 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